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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农发[2008]48号、2008年5月27日)

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的统一安排,从2008年6月1日起,省级单位公务消费分批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为了在我办推行公务消费公务卡结算,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现将《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陕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库〔2007〕34号)精神,结合机关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银行贷记信用卡。
    第三条 资金计划管理处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发放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和小额转帐支付方式(单笔业务支出1000—10000元)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培训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费用,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职工应尽可能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方式的使用。
    第五条 公务卡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光大银行规定每月的1日为出帐日,20日为到期还款日。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请与管理

    第六条 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结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确定办机关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光大银行作为我办的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七条 办机关与光大银行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办机关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了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办机关的在职职工可向光大银行申请公务卡。公务卡申请按照“职工申请并签写公务卡申请表,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公务卡申请的基本程序:
    (一)职工申请公务卡,应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综合处审核后,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资金计划管理处;
    (二)资金计划管理处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将申请资料送光大银行;
    (三)光大银行按银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公务卡申请资料和办理公务卡;
    (四)光大银行将办妥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委托资金计划管理处发给职工。
    (五)职工调离或退休时,综合处应及时通知资金计划管理处办理公务卡核销手续。
    第九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发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第十条 办机关公务卡的透支额度为3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办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向银行出具书面证明。光大银行根据单位提交的证明,临时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光大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坏,由职工个人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向资金计划管理处提出申请,通知发卡银行补办。
    第十二条 资金计划管理处按照机关《财务管理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公务卡管理。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并报资金计划管理处备案,避免经济损失。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签定的领用合约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的程序

    第十三条 机关在职人员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持发票等有效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字的相关银行卡消费凭证(即POS机小票), 填写专用报销审批单,按照机关《财务管理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报帐还款,机关在职人员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避免累积。
    第十四条 资金计划管理处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并办理公务卡还款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时,必须分清个人消费与公务消费,并将报销凭证、银行卡消费凭证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对公务消费部分回单位报销,个人消费部分由个人在还款期限内自行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一项经济业务,若同时涉及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及其他结算方式,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专用报销单,按程序审批报销。
    第十七条 职工在财务部门交付报销凭证时,应办理报销凭证登记手续,注明现金消费、因公借款消费或刷卡消费及刷卡消费时间,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第十八条 职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每月的10日前将审批过的报销凭证送资金计划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资金计划管理处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报销凭证和职工还款明细汇总表送会计核算中心报销。会计核算中心在每月的20日前完成对报销凭证的审核和报销工作,将报账还款资金拨付到光大银行。光大银行应在收到还款资金的当天,按单位提供的“公务卡还款明细表”,将资金划拨到职工个人公务卡账户,完成报账还款,并将还款信息反馈资金计划管理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银行卡消费凭证不符的;
    (三)报销费用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利息;
    (四)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五)使用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及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支出。
    第二十条 资金计划管理处按规定对公务卡消费凭证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同意报销的公务消费信息,提交给发卡银行。同时,在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之前,将资金划入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收到“还款明细表”和资金后,再分解到各个职工公务卡,同时将划款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收款职工。若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发卡银行将与资金计划管理处联系核实,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重新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

    第四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机关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经资金计划管理处审核、办领导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三)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办领导批准的特殊支出项目。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由经办人申请、资金计划管理处审核、办领导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要加强对公务卡的保管和使用,确保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资金计划管理处要对公务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省财政厅、光大银行西安分行保持沟通,为办机关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8-5-28 14:29:51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