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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银监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扶办发[2008]55 号、2008年7月2日)

各设区市扶贫办(局)、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精神,现将《陕西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扶贫资金的运行效率和扶贫效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精神,提出我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固定贴息水平,灵活补贴方式;逐步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改革的原则
    1、责权统一的原则。扶贫贷款及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统一由地方负责。
    2、自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自愿按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通过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公开公平开展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3、贫困户受益的原则。扶贫贷款发放要与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密切相关,以确保贫困户受益为优先条件。
    4、鼓励先进的原则。对扶贫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给予倾斜;对贷款发放困难、还贷率低的地方,可调减额度。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下放管理权限
    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等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和贴息资金省上直接管理;发放到贫困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由省(县)扶贫办、财政厅(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参与
    凡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为扶贫贴息贷款发放主体(承贷机构)。
贷款的本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
贷款利率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
   (三)规范贷款投向和规模
    扶贫贷款集中用于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位于秦岭北麓、渭北旱腰带地区的县(区)及非重点县的贫困村。
    到户贷款要确保贫困户受益,重点投向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万元。对通过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每个大户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农村中贫困户参与和组织的经济合作组织,每个经济合作组织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 具体程序由县扶贫办审查把关,大户和合作组织的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全县到户贷款总额度的20%。
    项目贷款要重点投向与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广大贫困户联系密切、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的扶持力度。项目贷款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扶贫部门签订扶贫责任书,确保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与扶贫规划和重点工作密切结合,与促进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和贫困户增收密切结合。扶贫贴息贷款额度超过1亿元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四)调整贴息政策
    1、贴息资金安排。省上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财政贴息资金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同时视扶贫贴息贷款需求,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贴息资金,分批下达到市。用于到户贷款的贴息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到县的具体贴息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由各市确定,并报省扶贫办、财政厅备案。
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上将视各市(县)上年扶贫贷款发放及贴息工作绩效进行调整。各市在安排贴息资金时,也可视各县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调整。
    2、固定贴息利率。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
    3、贴息期限。项目贷款贴息期为1年。到户贷款按1—3年安排,具体期限由各县按到户项目生产周期实际确定,分别按年度贴息。
    4、贴息方式。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可釆取直接补贴给贫困户或金融机构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县自行确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采取直接补贴给项目单位的方式实施。
    5、贴息确认。承贷金融机构在扶贫部门确定的贫困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
    到户贷款贴息结算方法,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为一个贴息结算年度。项目单位取得贷款后,及时将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应于当年9月底汇总、审查并填写《陕西省扶贫项目贷款利息补贴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经县财政、有关金融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借款合同、借款凭据复印件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汇总,并由扶贫、财政、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盖章后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扶贫办。经省上有关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逐级拔付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由当地财政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将贴息资金分别划拨有关项目单位。
    6、专账管理。财政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加强协作与配合
    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拔付,参与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在保证扶贫贴息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人行西安分行负责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
    银监局负责对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的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实施审慎监管。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和信息的交流,探索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扶贫贴息贷款工作平台,推动扶贫贴息贷款工作有序开展。
   (六)完善信贷扶贫资金运行机制
    在抓好已有试点的基础上,省上每年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建立奖补资金、担保金或风险金制度等方式,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探索完善信贷扶贫资金运行机制的试点。财力状况较好的市、县也要安排资金进行相关试点,积极探索信贷扶贫资金运行的有效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贷款规模不低于往年平均水平,满足扶贫工作需要。到户贷款要相对集中,并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和移民村倾斜。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扶贫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培训。
   (二)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04〕2号)有关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实行公告、公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基层,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对能人(大户)、项目贷款的实施情况和业主履行扶贫责任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要妥善处理好改革扶贫贷款管理体制前后的衔接工作。以2008年6月1日为准,在此之前所发生的扶贫贴息贷款按原规定执行,之后所产生的贷款均以此方案为据。以前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均以此方案为准。
   (四)各市(县)要依据以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贫贷款改革实施方案,并于8月1日前报省扶贫办、财政厅、人行西安分行、省银监局备案。2008年12月底前,将改革工作情况书面报省扶贫办、财政厅、人行西安分行和省银监局。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陕西省扶贫项目贷款利息补贴结算表

陕西省扶贫项目贷款利息补贴结算表

 

填报单位:(扶贫部门)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贷款发放时间

贷款金额

贴息率%

贴息期限

贴息金额

1

2

 

312

 

 

 

 

 

 

 

 

 

 

 

 

 

 

 

 

 

 

 

 

 

合计

 

 

 

 

 

 

财政部门:(签章)              金融部门:(签章)

 


2008-7-3 11:35:41   阅读次数: